HiNet網站及平臺內容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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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et網站及平臺內容管理措施

第一條 (目的)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維護與有效管理HiNet各網站及平臺內之資訊內容,遏止不實、不當、不雅之言論、文章、圖片及濫發惡意訊息、盜用他人智慧財產等情事,提升網路環境之單純、乾淨及安全,並維護使用者權益,爰訂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條 (定義)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一、網際網路平臺管理者 (以下簡稱平臺管理者) :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服務功能維運之管理者。
  • 二、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 :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站/網頁資訊內容者、個人提供內容者、廣告內容者、商家。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凡於HiNet網站內以下列方式提供資訊內容,包括但不限語音、圖片、文字、影像等,皆屬本管理措施管理範圍。

  • 一、以全球資訊網(www)方式提供使用者連結及瀏覽內容之HiNet網站。
  • 二、刊登之廣告內容。
  • 三、hicloud(雲端)、hihosting等平臺。
  • 四、租用HiNet小額付款機制服務或合作之內容提供者所提供之網頁資訊內容。

第四條 (規範內容)

內容提供者提供之資訊內容皆須符合下列規範:

  • 一、不得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
  • 二、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虞,如肖像權、著作權、商標權、智慧財產權等。
  • 三、不得攻擊、毀謗、侮辱他人,或損害他人信用。
  • 四、不得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行為,如發散大量垃圾留言或騷擾其他用戶。
  • 五、不得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 六、不得散播電腦/行動裝置等病毒或足以干擾系統/平臺/電腦/行動裝置等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 七、不得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之情事者。
  • 八、不得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
  • 九、不得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
  • 十、不得違反法令及違背公序良俗之情事。

第五條 (限制級內容提供之規範)

內容提供者如有提供不適宜未成年兒童觀賞之限制級內容,須依照下列規定作適當處理與限制,才能提供服務:

  • 一、設管理人員。
  • 二、設置專區。
  • 三、設置過橋頁面。
  • 四、採行會員制。

第六條 (檢舉者)

網站及平臺資訊內容如經下列法人、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檢舉者)檢舉或舉發,本公司得依第八條規定處理。

  • 一、檢、警、調等機關。
  • 二、政府機關依相關法律規定要求者。
  • 三、前款政府機關委託之機構或團體者。
  • 四、權利人。
  • 五、HiNet用戶或平臺之會員。
  • 六、受侵害之單位或個人。
  • 七、國際組織。

第七條 (檢舉及受理流程)

  • 一、檢舉流程
  • 網站及平臺資訊內容如有違反第四、五條情事者,檢舉者得依下列程序提出檢舉:

    (一) 檢舉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涉有違法內容之相關資訊或證據及違法之相關規定依據,及填寫「檢舉授權書」(以下簡稱授權書,下載),於文件上簽章後,以郵寄、傳真、臨櫃、網頁或電子郵件向本公司檢舉。

    (二) 檢舉者如係以電話、傳真申訴者之受理單位為本公司客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客服中心)。

    (三) 檢舉者亦得逕向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等單位提出檢舉。

    (四) 檢舉者如欲使用網頁檢舉功能及後續確認處理結果,須加入為中華電信會員,且須上傳第一款之文件。

  • 二、受理流程
  • 本公司接獲檢舉者檢舉時之受理作業流程,平臺管理者除查核檢舉者身分外,並得自行判定檢舉內容是否有違第四、五條之規範,及是否仍公開於網站上供他人查詢,平臺管理者得依第八條處理方式處理。

第八條 (處理方式)

本公司平臺管理者接獲經第六條檢舉單位檢舉或第七條檢舉等案件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 一、一般檢舉(除著作權、有害兒童身心發展、色情及違背公序良俗外)
  • (一) 通知被檢舉之內容提供者,並暫時將其內容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或使內容提供者無法使用某些功能(前述統稱停權),並依其與網站或平臺約定之服務條款或契約、或依HiNet服務契約條款、或會員條款等辦理。

    (二) 上款停權期間,由平臺管理者自行於網站上公告。

    (三) 被檢舉之內容提供者認為無檢舉之情事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及回復通知書(下載),要求平臺管理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四) 平臺管理者接獲前款回復通知書時,得通知檢舉人,檢舉人接獲前述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應向網站或平臺提出已對該被檢舉人訴訟或已向警政單位報案、備案之證明。如檢舉人接獲通知後14個工作日內未回覆,平臺管理者應恢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 二、著作權檢舉
  • 有關著作權檢舉,請依照本公司著作權保護措施辦理檢舉,不適用本管理規範之檢舉流程。

  • 三、有害兒童身心發展檢舉
  • (一) 如發現有害兒童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時,可至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網站申訴,不適用本管理規範檢舉流程。

    (二) 本公司接獲前款單位申訴時,立即進行停權作業並通知被檢舉者,前述停權期間,由平臺管理者自行於網站上公告。

    (三) 被檢舉者申請回復時,經平臺管理者確認已無被檢舉之事實或已完成第五條之規範時,平臺管理者得自行恢復被檢舉者之權利,被檢舉者不得要求回復原狀。

  • 四、有關色情、違背公序良俗檢舉
  • (一) 平臺管理者確認後,得立即進行內容移除之停權作業,一經移除平臺管理者不負責回復原狀之責。

    (二) 前款停權期間,由平臺管理者自行於網站上公告。

    (三) 被檢舉者申請回復時,經平臺管理者確認已無被檢舉之事實或已完成第五條之規範時,平臺管理者得自行恢復被檢舉者使用之權利,被檢舉者不得要求回復原狀。

  • 五、若被檢舉之內容提供者為申請HiNet小額付款之內容提供者、或簽訂合作契約之廠商,本公司將依契約約定辦理。
  • 六、檢舉人提出之授權聲明與本公司無關時,本公司得不予處理,但可移除不當內容網站之連結,檢舉人並應對舉發之行為負相關民事、刑事等法律責任。前述所謂無關,係指並非本公司平臺可管轄之範圍,諸如非擁有HiNet帳號之客戶或會員、該網站並非放置於本公司、或者並非與本公司簽有合約之廠商等。
  • 七、檢舉人如有任意檢舉或不提指控等情事時,應自行負法律相關責任,本公司不負實際查證之責。

第九條 (費用)

被檢舉者之內容,如為付費購買空間或服務者,於停權期間其費用照常計算;若為永久停權時,付費購買之空間或服務,本公司有權逕辦理終止作業,費用結算至該終止之日止,被檢舉者仍有繳清費用之義務。本公司有權收回已提供之免付費空間,及付費空間或服務等。

第十條 (附則)

本管理措施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各項服務營業規章、契約條款等規定辦理。
本管理措施經個人家庭分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訂、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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