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Net網際網路使用行為管理措施
首頁 > HiNet網際網路使用行為管理措施

HiNet網際網路使用行為管理措施

第一條(目的)

為確保HiNet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供用戶合法通信使用,以提升網路環境之安全及效率並維護其他用戶權益,特訂定HiNet網際網路使用行為管理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

第二條(違反行為)

用戶有下列情形即違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本公司得以暫停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1.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他人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2.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3.影響他人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4.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5.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6.建立或利用假冒網站提供不實資訊,或誘騙與導引訊息接收者輸入個人敏感訊息(包含但不限於用戶名、密碼和財務資料等)之網路釣魚情事者。

    7.濫發電子訊息、偽裝身分寄發電子訊息、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8.本人或委託他人於未經對方同意時,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或行動裝置等訊息接收設備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9.明知或可得而知收訊人已為拒絕接收電子訊息之表示,仍為發送者。

    10.明知或可得而知電子訊息之主旨、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仍為發送者。

    11.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12.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13.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4.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上述之情形,用戶將本服務供他人使用,亦適用之。除如有本措施第五條之正當理由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違反行為之通報管道)

如經下列管道以書面(含郵寄、傳真、臨櫃)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經查證或有關機關通知後,本公司得依第四條規定處理:

    (一)、經本公司認定。

    (二)、檢、警、調等有關機關。

    (三)、法人、團體或個人。

    (四)、國際組織(如spamhaus、URLhaus等)。

第四條(管理規則)

本公司經查證後,將主動通知(包含但不限於電話、電子郵件)違反規定用戶得採下列之措施,且本公司如有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但違反規定用戶於暫停使用期間仍應繳納各項費用:

    (一)、資安攻擊(如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等):

    1.第一階段:暫停用戶該電路違規IP之使用,用戶改善後須主動回覆,經本公司測試確認後即可解除停用IP之措施。

    2.第二階段:針對重複違反規定用戶,將依序暫停違規IP使用之措施:

    (1)第一次暫停(同用戶同電路於當年度內累計2件):14天。

    (2)第二次暫停(同用戶同電路於當年度內累計3件):60天。

    (3)第三次暫停(同用戶同電路於當年度內累計4件):90天。

    3.第三階段:第二階段第三次暫停期滿後,經本公司再通知用戶限期改正,用戶逾期仍未改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本服務之租用。

    (二)、濫發電子訊息(如濫發電子郵件、偽裝身分寄發電子訊息、蓄意破壞他人信箱等):
    1.第一階段:要求限期內改善,未改正者將暫停其使用郵件服務。

    2.第二階段:針對重複違反規定用戶,將依序暫停其使用郵件服務:

    (1)第一次暫停(同用戶同電路於當年度內累計2件):14天。

    (2)第二次暫停(同用戶同電路於當年度內累計3件):90天。

    (3)第三次暫停(同用戶同電路於當年度內累計4件):180天。

    3.第三階段:第二階段第三次暫停期滿後,經本公司再通知用戶限期改正,用戶逾期仍未改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本服務之租用。

第五條

用戶如主張發生第二條之情事係因帳號被盜用、電腦或網站被入侵作不當行為之情事,應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舉證,如查證屬實且無造成他人權益受損之虞,用戶應立即更改帳號之密碼強度並妥善保管密碼,並善盡電腦或網站資訊安全管理之責,本公司得保有暫時不執行暫停使用措施之權利。

第六條

用戶同意本措施之解釋及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如因本措施而涉訟,雙方合意以本公司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條

本公司保留不另行通知且不定時變更本措施一部或全部的權限,本措施如有變更將公告於HiNet網站,本措施變更內容將於本公司公告或通知之變更生效日起生效。若您於本措施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已經閱讀、瞭解且同意接受修改或變更,並且同意遵守所有條款。

第八條

本措施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